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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3.12.30)
发布时间: 2014-06-13 浏览次数: 1986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以及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取得本校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排名80%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

2、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

3、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考试获得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或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5、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或者第二外语达到本条第4项的要求。

6、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不能按学制规定年限正常毕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按第三条第2项至第6项之条件申请学位。

第五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除了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授位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已解除处分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突出表现的专题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考试违纪并认定为作弊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所在院系逐一审核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公示3天后,向学位评定委员提交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授予名单。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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