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大发[2007]1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了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体目标。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成才,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机构的职能及构成
第二条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学金的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评优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第三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是: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
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校学生科科长兼任。
第四条各院成立评优评奖评审小组,由学院与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各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是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学金的筹集
第五条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5%的经费。
第六条从省财政核算拨给学校的奖贷学金总额中提取40%的经费。
第七条各种社会捐助。
第四章奖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为规范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定为XXX奖学金,特殊情况应经校评优评奖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
第九条对于社会捐助各学院的奖学金,由各学院及时向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申报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办法,申报的内容包括1.奖学金名称;2.奖学金基金的来源;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选办法;4.评定和颁奖时间;5.其它应申报的内容。
第十条未经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各学院、各单位不得私自接受和颁发奖学金。
第十一条校奖学金设置为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
第五章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十二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各专业,经审查录取办理完报到注册手续,取得我校学籍并符合当年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者,颁发我校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新生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奖学金,如遇重复获奖时,按最高奖学金发放,新生奖学金的证书由校学生处负责制作。
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为14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800元/年·生,获奖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参评占学生人数的3%、5%、7%。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该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我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学院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第十六条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平均成绩一般应不低于80分,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该学年度第二课堂学分不低于20分,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9%,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20%,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第十七条成绩为优的按95分折算、良的按85分折算、中的为75分折算、及格的按65分折算、不及格的按55分折算。
第十八条缓考科目超过该学年应考科目总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第二十三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未取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单项奖学金的奖金为300元/年·生,其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
第二十五条在思想品德、科研、社团活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获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综合测评名次不得低于全班总人数的40%,该学年度重修或补考门次不得超过2门次。
第二十六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组织评定。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中心可提供参考名单。
第八章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对考入我校农林类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可申请专业奖学金,经批准后领取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专业奖学金按10个月计发,评定为300元/年·生,逐月发放。
第九章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第二十九条各种奖学金的评定由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学院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比例,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院评审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校学生处统一审核,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送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评定,校领导批准颁发。(每年9月评定,11月颁发。)
第三十一条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各学院根据高考成绩和注册学籍核实获奖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在新生取得学籍后颁发。
第三十二条获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我校奖学金评定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相应的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凡违纪学生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停发相应的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在奖学金名单初评后,均须张榜公布,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提出书面意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再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凡当年未缴清学费及学校有关费用者,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新机制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关评定细则,报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