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关于规范本科学生补考的规定》
为提高教学质量,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要求,更好地推行学分制,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生考试不合格课程实行补考和重修。为使补考规范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修读完每门课程后,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凡考试不合格,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者,须在下一长学期开学后参与该课程的补考。但每门课程每个学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或不按规定时间参与补考者,一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一律不安排补考。
二、体育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以及通过网络方式修读的课程,一律不安排补考。
三、学生在考试前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和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四、凡旷考、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五、申请课程缓考的,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只能参加重修。
六、所有考试均需安排在该门课程修读完成后及时进行,补考安排在该课程修读完成后的下一长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进行,不得跨学期进行考试或补考。
七、正常学制修读完成时,未取得本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只能在最长修读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各年级本科学生。
九、若我校其他有关考试的文件内容有与该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我校教学委员会。